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凤凰架构》里作者对Spring Cloud的观点: 笔者个人是一直不太倾向于 Spring Cloud Netflix 这种以应用代码去解决基础设施功能问题的“解题思路”,以自顶向下的视角来看,这既是虚拟化的微服务基础设施完全成熟之前必然会出现的应用形态,也是微服务进化过程中必然会被替代的过渡形态。
不过,笔者的看法如何无关重要,基于 Spring Cloud Netflix 的微服务在当前是主流,直至未来不算短的一段时间内仍会是主流…。
很明显这个行为就属于一个犯罪竞合的行为。 盗窃罪是以这个所...
2025-06-19 来源: 浏览: 次